2015/2/15 10:09 共決經濟 - 核心概念 網路 POLO   2069  

何謂直接民權

直接民權是一種不透過民代議員(代議士),政府依照民意決定而進行施實(行政)的一種方式與制度。

而目前(傳統)實施直接民權的手段是藉由公民投票來實現。

公民投票並非現代才發展,在古希臘城邦國家就有這種直接民主制,最具代表為雅典實施的政治制度。現代國家最早實施公民投票是法國,於1793年由國民公會所制定憲法,提交全國公民投票。1780年美國麻塞諸塞憲法由公民投票成立,1784年紐罕普夏憲法相繼仿效,1848年瑞士憲法修改中引進「強制性公民投票制」,到1874年,改爲「任意性公民投票制」,包括創制權與複決權,是實施直接民權最全面的國家。

公投(公民投票)優缺點

因公投往往只窄化成同意,不同意的投票行為,容易產生以下反應

優點

  • 賦予政治決策最高程度的正當性,有利政治衝突的解決。

人民可能相信或不相信立法者,國會,內閣,首相。大多數當然是信任自己。所以若能給予人民充分參與機會,尤其是對於高度爭議性的問題,若由人民投票決定,比起僅由立法機關,或政府單獨做決定,無疑地,將被視為更能尊重民意,且更具合法權,權威性與決策之最高程度的正當性。

  • 防治立法機關專斷與失職,有利於立法更加完善。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如不受限制,難免有蔑視輿論與不顧民意的地方,徜如公民享創制複決權,則事前既可使議員有所忌憚,不敢過分擅專,責令其通過違反民意的法律創制案,或運用複決權以推翻己通過之法案,將促使立法機關必會表現的更誠實,更負責任,使立法更慎重而完整。是故公民投票制度有利益會制度之改革,具正面積極作用。

  • 面對所有議題,使決策更接近人民,減少政治冷漠感。

當政府被特殊利益團體和腐敗的立法者控制時,人民會產生政治冷漠和疏離感,若是唯一的參政機會,僅是每次選舉時在兩黨之間選擇,那麼誰又能苛責選民不去投票或對政事漠不關心呢?如果採用公民投票,就可讓公民因參與立法過程,固對其內容較明瞭對其結果也較有責任感,人民的疏離和對政府的不滿必然降低,因為人民了解他們也必須未政策決定的錯誤分擔責任。

  • 可提高人民的政治知識能力,具有教育作用。

因為行使公民投票制度,讓參加投票的人除了甘於盲從者外,不得不了解法案內容,無形中所有人民均受啟發,對政治法律方面的素養也會提高。

  • 有利照顧大眾利益,促使公民人性潛能的極致,減少政治腐化。

在完全以間接民主運行的情況下,由於代議士人數較少,較易以金錢權力進行綁樁,使其喪失自由意志,而做出違背民意的決定,弱化己身的職權行使,致讓決定不能與公益完全一致,然而一旦例行直接民主,要綁住人民就非易舉。

  • 提升執行效益

間接民主下,代議士的決定基礎,每每有假民意之民,行謀私之實,或為一黨一己之私,以致決定的執行效益受到影響。而在直接民主的營運下,人民以自己的意見,自己的需求,作為決策的依據,將因沒有代議士居中隔閡,而擴大執行效能,不致因代議士的解讀謬誤,造成決策的難行。【五南出版社-解析公民投票-曹金增、智勝出版社-選舉公投-林水波】

缺點

  • 人民對複雜的議題,無法全盤了解,不能做明智的投票。

一般人民沒有多餘時間充分了解公共政策的問題,然而,選舉的代表有較好的素質去從事這些工作,不是因為他們必然聰明,而是他們花費所有時間在公共事務上,而投票的人,很多時候,只能根據廣告宣傳的印象去投票,未必真正了解,其所決定的實質效果。

  • 公投制度是強迫的決定,非民意共識,且信念強度無法衡量,可致重大暴亂。

公民投票時,即使大部分選票支持某個訴求,可能只代表大部分人民不是很在乎某種傾向,所以公投結果不能反映其信念強度,例如:如果有60%人民支持這個方案,但並不熱衷,而有40%人民強烈反對,那這40%的人民,對往後選舉而言,遠比60%不太熱衷的人民來的危險。

  • 實施公投制,削弱民選政府權威

反對公民投票的論點,是他威脅了民選及其他既定權威對政治系統的控制權。

在一個自由社會中,公投結果無法預料。而某些主題上,人民的最後裁判可能破壞支撐公共政府所需要的共識。所以,政府只有在其短期的利益明顯超過長期的危險情況下,才被建議動用公民投票,但其結果易被政府操控,失去其意義存在。

  • 公民投票制度,無法容納少數派意見為極少數,有失民主政治寬容精神。

在單純代議政治制度下,多數派與少數派,尤其是兩者相差甚微時,尚可彼此交換意見,採納少數派意見,但在公民投票制度下,少數派意見無可容納之餘地。

  • 實施公民投票制度,真正受益者可能是某些利益團體,而非一般人民。

一般公民在概念上可能支持公投制度,但多數公民卻對其實際運用毫無興趣,只有利益團體會為了自己利害攸關的法案,而花龐大的人力與財力去推動公民投票已達其目的。 【五南出版社,解析公民投票,曹金增】

共決主義之直接民權系統

共決主義之直接民權系統不是只有公民投票,而是整個立法過程都讓全民參與及決策。

直接民權系統是先從地方民意或政府施政的意見收件就開始建立資訊系統,進而與國家立法過程的資訊系統相互作用(與作業),大眾意見是在規劃過程就參與,而非僅僅只是投票時才表示意見,避免出現現有公投議題被特定利益族群操控。

所有法案及需求,絕對不會無中生有或馬上就出現結論,因此任何法案訂立過程,必須從最早的需求就開始詳細記錄,除官僚本身有限的專業外,眾人的專業與經驗甚至加上各行各業的角度建議,法案才能周全完善制定出來,一切都透過資訊網路系統,短時間便可收集大量意見,大數據分析技術在此就能發揮功效。

共決主義之直接民權系統,在意見(公聽)、預審、初審、複選、{決選到立法一讀、二讀、三讀 →公決系統後期就不需要立法院存在,因全民皆立委},眾人皆可透過資訊系統直接參與,才能落實直接民權的功能與意義,因此傳統公投目的,在本系統的前段規劃就已經處理掉,因此多此一舉的公投就不再需要,當然就由資訊系統的能力來看,單純要處理公投這種同意或不同意的統計,反而是最簡單的工程。

務實及實施階段

共決系統會在全民社會企業的日常運作中實現,如果在我們運作的組職可以實現,那放到社區、地方政府市議機制及整個國家才能落實直接民權的目標。

共決系統會具備意見收集、市調、知識連結、會議及非同步決策系統等單元。

意見收集、市調為決策及意見凝聚的前期作業,重點將類似問題集中組合(初期由資料結構與分類由人工處理,日後導入人工智慧進行更有效的處理),導出議案方向與議題大綱。

非同步會議決策是解決大範圍多組織型態多意見的資訊系統,因為在社區的實踐過程,住戶或管委會委員因忙碌無法與會,導致開會人數不足而流會,而議題有時是簡單但急需決策卻因傳統議事規則而耗時處理。而導入非同步會議決策系統,議案討論階段就內容進行審議,導出需決策議案,相關人就可在決議期間選擇是否,過程可以變更,到截止日後鎖定,輸出結果及各種決策數據的分析(主動通知)。